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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谱写我国“三农”发展新篇章

来源:光明日报时间:2018年07月10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其要义在于,站在国计民生和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高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按照新的、更高的标准,全面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快乡村发展速度,努力缩小乡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

更高的“三农”发展衡量标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乡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仍是制约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瓶颈。对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标志着我们将以内涵更丰富、要求更高的标准来推进乡村建设,进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这是基于对新阶段“三农”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准确把握,着眼于在“三农”领域全面深入落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补“三农”发展短板,强“三农”发展弱项而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乡村振兴离不开人的参与,对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是在更高层面促进“三农”发展的人才保障新标准。

更持久的“三农”发展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相对稳定和适时创新,是我国“三农”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之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2005年,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蓬勃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13年启动了“三权分置”改革,并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围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强调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者还是经营者,均因此获得了更加明确和长远的政策预期,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国“三农”发展的持久动力。

更具活力的农村产业体系。产业是乡村发展的经济基石。从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生产发展”到十九大报告的“产业兴旺”,新阶段农村产业发展的要求发生了根本改变,更具活力的农村产业体系将逐步形成。如何才能实现产业兴旺?乡村振兴战略提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同时提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上述产业发展路径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以乡村休闲旅游、避暑养老、创新创业、就业居住等为目的,城镇人口、资本、物资、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开始向农村回流,城乡融合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多功能种植养殖业、新型农业服务体系、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业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及其新型经营主体因此得到快速发展,在推动将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量的积累转化为质的飞跃,以及重构农村集体经济实体,建立新的“统、分”结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要着力探索农业内部融合、产业链延伸融合、功能拓展融合、新技术渗透融合、产城融合、多业态融合等多种类型的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模式,以此来实现产业兴旺发展的目标。

更有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农村一二三产业和城乡融合发展步伐加快,乡村治理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乡村治理对象从原来封闭、静止、单一的乡村一元主体转向城乡互动的开放、动态、多元的混合主体,需要建立维护城乡居民在乡村共生、和谐相处的社会治理体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需要建立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农户承包经营权者和非村籍土地实际经营者共生并存的权益维护制度体系;随着农村产业从一产主打到三产融合发展,需要建立维护城乡多元主体参与、共建共享的利益调节体系。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首次提出了“治理有效”的目标,并相应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具体任务。这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推进乡村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于构建新型乡村社会秩序,促进乡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乡村居民利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